刑事案件的刑期计算的规定为: 如果是判处管制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被判死缓的,则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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