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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

2020-10-18 来源:乌哈旅游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根据上述法条理解,所谓“虚假诉讼”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的法条。而诉讼的进行又以法院为载体,所以针对该问题,应该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即,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受理。

一、敲诈勒索只是虚假诉讼取财吗?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虽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还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从逻辑学中“类比法”的角度分析来看,将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体来说,依照“正向类比”,诬告陷害与虚假诉讼均系以虚构的事实启动司法程序,都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但诬告陷害罪被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即认定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此类似,虚假诉讼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认定为财产权,而非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依照“反向类比”,虚假诉讼中具有多种类型的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如通过串通诉讼骗取驰名商标认定的、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等等。为了区别虚假诉讼行为在侵犯财产权方面与其他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应将虚假诉讼行为的主要客体确定为财产权。

二、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作伪证

虚假陈述可能会涉嫌作伪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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