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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3-08-05 来源:乌哈旅游

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在受托人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第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怎么办理委托公证

1、委托公证应当向委托人住所或者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的,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才能有效。

3、委托是与人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重病等)。)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将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含义,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面意思,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让委托人有转让委托权,转让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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