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生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同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 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到所辖区域内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 并负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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