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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新闻侵权案例?

2020-11-28 来源:乌哈旅游

律师分析:

连海市公安局于2007年3月1日以涉嫌哄抢公私财产罪对原告张某某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2007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对原告张某某提起公诉,2007年3月18日连海区法院判决原告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连海报》是连海宣传部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是连海政府和党委的喉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后经批准,《连海报》更名为连海新闻中心。2007年3月1日,《连海报》根据陈师镇派出所提供的《关于某镇高庄村高庄组部分群众哄抢林木事件的调查处理经过》等相关材料,报道了题为《公然哄抢林木首要分子被处罚》的信息,并配发 “以身试法者戒”的短评。原告见报后,认为被告文章中论证原告是该哄抢案的首要分子,无中生有,降低其社会评价,张某某认为该新闻报道使其人格、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以连海新闻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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