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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人派出所不抓人怎么办

2021-12-20 来源:乌哈旅游

立案前不可抓人,刑事案件需满足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如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企图逃跑或自杀、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涉及多次作案等情形。

法律分析

派出所立案前是不能够抓人的。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立案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或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情形的,依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那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发生。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

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砍伤人后派出所不抓人,如何维护公众安全?

当砍伤人后派出所不抓人时,维护公众安全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公正的法律程序。首先,警方应立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追踪嫌疑人的行踪。其次,加强社区巡逻和警务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犯罪举报。此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例如卫生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等,提供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高效运作,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在维护公众安全方面,派出所立案前不能随意抓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先审查立案,然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管辖范围。为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公正的法律程序,警方应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加强社区巡逻和警务宣传,鼓励民众参与犯罪举报,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供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同时,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高效运作以及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也是维护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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