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提供前边所说的3项证件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一、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二、补办结婚证流程
(一)受理
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补领离婚证需本人前来办理。本人不能前来时可出示公证后的委托书。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三)登记。进行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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