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在二年后失效。如果行为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是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五年后不再给予处罚。
一、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罚款时效为两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三、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为2年。一般情况下,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究相应的责任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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