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个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整体责任,每个侵权人都对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侵权人有权选择某个、某些或者全部侵权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害。
(三)各侵权人内部存在责任份额,即根据侵权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一、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质相同,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左腿受伤,乙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丙左腿受伤。如果乙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右腿受伤,那么,甲、乙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就不是同一损害。
(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二、侵权连带责任的分类
侵权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
(一)一般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
1、基于合同的侵权连带责任
2、侵害行为直接结合
(二)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
1、控制危险致害
2、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
3、惩治挂靠经营
4、提升信用者的连带责任
5、对单独责任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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