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规定,通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扣押的时限不可以多于二十五天(当中二十天的检验、鉴定时间还有五天通知取车时间);通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况下,事故车扣押的时间不可以多于六十五天(当中六十天的检验、鉴定时间加上五天通知取车的时间);但是当事人拿到公安机关检验、鉴定结果发出书面疑问而且请求再次检验、鉴定的不算,这种情况下,请求再次检验、鉴定、评估不超过一次。再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间和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间一致。所以扣车的时间要延长一倍。
交警多于上述期限,扣留车辆就是违法的。
一、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间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规定:
1、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为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
2、出具鉴定结果的时间为自委托伤残鉴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但经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涉及交通事故现场违章,收集证据违法
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根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有前提限制,那就是必须是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且扣押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可以得知,扣押最长的期限不应当超过六十八天。
2、如果警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认定你是肇事者,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取回车辆。
3、如其拒绝你取回车辆的要求,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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