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范围包括:(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2)第三人违反申请人本意的公开;(3)在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对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实行临时保护是发起制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因之一。依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或非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只要发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其专利即不因展出而丧失新颖性。采用预告专利的国家在发明人登记预告专利后,对未完成的发明所给予的也是一种临时保护。此外,各国一般都有关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这是从授予专利权条件的角度给予发明人的一种临时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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