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无需盖章,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的病历资料需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门诊病历不需要盖章。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拓展延伸
门诊病历的盖章要求及程序说明
门诊病历的盖章要求及程序说明是指在门诊就诊过程中,是否需要在病历上盖章,并且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门诊病历通常需要在医生、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确认和签署。盖章的目的是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供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医生会在门诊病历上签署,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患者也可以要求在病历上签字确认。具体的盖章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医疗机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就诊时咨询医生或医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盖章要求和程序。
结语
门诊病历的盖章要求及程序说明是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不需要盖章。然而,医疗机构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后,应加盖证明印记,以确保申请人核对无误。具体的盖章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医疗机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就诊时咨询医生或医院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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