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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