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保健食品,必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产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保健品批准文号。保健品生产企业在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产品。
目前市场上的保健食品是经过两个部门批准的,一个是原卫生部在1996年到2003年批准的,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号,再有一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10月之后批准的,批准文号标识为“国食健”字号。广大消费者也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查询相关保健食品的批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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