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手续如下: 一、提交的资料: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并且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中。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1、《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地点: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任选区县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 三、收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9元/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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