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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0-10-02 来源:乌哈旅游

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具体包括,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除此之外,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一、银行借款担保人被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弄清楚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如果对方不能还款的,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则为一般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未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保证期限自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如果是一般保证,是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所以,如果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二、保证法的责任约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法典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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