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现在不是受理不受理的问题,而是怎样审理的问题。关键要搞清楚为何会给同一块林地发两个林权证。
首先有一个先后,
其次谁对该地有权属。我估计是不是在林改经过中出现的情况,如林改前已经把地承包给了其它人,解决了林权证;林改时要求分山到户到林农,又把林权证发给了原林农。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有一个以98年村级组织法出台为分界的问题。如果之前的没问题,承包合同有效,如果是之后,无经过集体议论的,合同无效。
第一种情况,如果林权证时间及三权相同,则存在分配问题,即承包期间的权证隶属承包人,之后归原权属人;
第二种情况,承包人的合同中止,权证无效,以林农的权证为准。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较难操作,毕竟承包的利益受损很大,我俩这的做法是承包人予以林农肯定的赔偿,两方商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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