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从2004年开始缴纳,正式开始是2014年开始缴纳。因为国家在2004年5月1日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关文件,从那时起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阶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又叫企业退休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消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此举旨在推进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新政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年金参保者个人所得税税负。《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者缴纳的费用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共同组成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出国定居除外),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提前提取资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制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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