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定罪量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就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定罪量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刑事法律中的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是什么?
刑事法律中,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要件包括: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二是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对他人进行卖淫行为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判断标准主要是根据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进行综合评判。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将依法作出定罪量刑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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