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如下:法院指定,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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