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的主旨是介绍了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况和应对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争议、需要有关部门结论、不可抗力等情况而中止。一旦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工伤认定程序将恢复。同时,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终止工伤认定并发出终止通知书。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范本)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个人)送交的关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中止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被中止了怎么办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结语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范本)已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如劳动争议解决、有关部门结论出炉、不可抗力等情形解除后,工伤认定程序将得以恢复。请注意,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终止工伤认定,并发出终止通知书。请耐心等待相关部门结论,我们将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流程。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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