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人群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1、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创业者和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可以享受征税减免优惠,具体标准为每年8000元或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吸纳国家规定的重点就业人群进行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每人每年4000元或6000元的征税补贴,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此外,还有收入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免以及财产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也在不断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提高重点群体申报纳税的便利性,加大稽查打击非法减免税行为的力度。
重点人员包括具体如下:
1、七类人群: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含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转岗职工、本市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2、“六大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安员、医疗护理员、保育员、快递员。
重点群体是指: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综上所述,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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