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有两种。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由司法中心鉴定劳动者功能丧失的程度,属于人身损害即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从一级到十级,伤残情况由重到轻。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属于劳动争议即生活能否自理。因为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而造成劳动能力较低或者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我国目前使用的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4章中4.6条等级划分以及第5章中5.1.1条定级原则的相关规定。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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