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囤积货物,造成市面上商品人为供不应求的。
2.囤积后,被认为造成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利润的。
3.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急速上涨的目的。
4.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比如说,要求在本店买一个口罩就需要买一件其他什么商品,或者消费额达到多少才可以买口罩,否则就不卖。
5.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哄抬物价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拓展资料:哄抬价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法律依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