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时,首先应明确几个判断标准:
一、合同是否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二、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计已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
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三、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
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贩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四、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整个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时,其产权属于开发商,反之,则属于全体业主。
所以在判断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果地下车库属于不可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建设地下车库书其应承担的义务;
该地下车库不能面向公众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如果开发商私自售卖、出租此类车库应属违法行为;如地下车库属于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而地下车库属于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去使用价值,因此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那么投资建设该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该车库享有所有权;
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应遵循“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在和平时期,由投资者开发商享有包括使用、转让、租赁在内的收益权以及一部分处分权,同时其对地下车库还应承担维修保护义务。
一、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70年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物业没有权利出租人防车位给业主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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