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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侵犯公民权利如何办?

2022-09-17 来源:乌哈旅游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而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采取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手段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给予拘留处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法处理收缴、扣押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当赔礼道歉;然后对于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管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违法,还是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违法,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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