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规定应在投资发生时,投资方要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会发生所得税,此时税金要计入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例1]ABO公司2009年3月1日购入D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50元,支付相关税费40000元,D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ABC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ABC公司购入D公司股份时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宏大公司1040000
贷:银行存款1040000
(二)、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作“应收股利”入帐
[例2]承例1,D公司2009年4月2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1元。
ABC公司的投资发生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前,属于清算性股利,应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宏大公司20000
一、股权分配中的现实问题解剖
(一)股权分配结构
1、一股独大,也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某一股东占绝对优势的股权。
2、股权均衡结构,股权均衡就是人股的股东投资相差不多,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也相差不多。就单个股东来说,谁说了也不算,而是多个股东的合意,才能左右公司这种股权结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数股权结构都由大股东主持公司运营。
在现阶段,股权分配的主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严重,权益资本化低。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控股数占据了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左右,一股独大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控制现象,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由于其股份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因此国有控股股东更倾向于现金股利,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者为其自身利益考虑,现金股利不分或少分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二)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一般理解为,任何股东都有请求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是实际情况,股利分配多是由股大会决定的。并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规定了公司分配股利的前提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所余利润。但是法律没有对股权分配的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股利分配成为了股东大会的一项职权,而非股东个人的分配请求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