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一种,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故该赔偿如经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分期赔偿给付的,而分期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一、交通事故我无力赔偿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才有事故责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无力支付赔偿的,可以与对方协商通过分期赔偿或给与一定的宽限期限的方法进行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说没钱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肇事方没钱的,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如果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到交通部门进行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和肇事者签订分期赔偿协议,让对方慢慢赔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起诉对方的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承担一部分,剩余由肇事者承担。
三、交通意外保险公司意外险怎么赔付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费用很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如果适用该赔偿限额,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赔偿。
2、从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的和性质来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形式,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一种,那就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那么就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相违背,也体现不出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属于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但我认为应该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方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因此,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该按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即使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正确的,那么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责任,很显然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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