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纪律合同的特点是: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纪律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规定是买卖物品,限于动产范围,房地产贸易不属于纪律范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纪律合同只有双方意思一致才能成立,不需要一方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殊形式,所以是诺成,不需要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义务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委托人有义务支付报酬。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是为了获得报酬,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和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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