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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3-06-09 来源:乌哈旅游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对象的特定性。只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

三是内容的特定性,只限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后果的特定性。只限于造成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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