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差异以及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处理事务的范围、合同的标的不同、费用负担、委托物的保管、委托物的处分、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以及行纪合同中行为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注意费用负担、委托物的保管、委托物的处分以及行纪合同中行为主体的责任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差异表现在:
1.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处理事务的范围上存在差异。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二、签订行纪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行纪合同应注意如下问题:
1.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三、行纪合同中行为主体的责任
1.为受托人从事贸易主题活动的责任。
2.依受托人标示事务处理的责任。
3.妥当管理的责任。
4.委托物处理的责任。
5.压力行纪花费的责任。
结语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在处理事务的范围、合同的标的不同、费用负担、委托物的保管、委托物的处分、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以及行为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注意这些差异并加以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