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本人 身份证 或社会保障卡,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 2、疾病诊断证明原件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 3、提供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 4、生育所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 5、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 6、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 7、在市外分娩的费用发生医疗机构及当地 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确认的《珠海市职工 生育保险 异地待遇核查表》; 8、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珠海市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9、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凭证 ; (2)单位申领的需提供缴费单位同名的对公帐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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