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手续需要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3、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手续的法律规定:
1、领养人应当具备养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2、无子女或者有特殊需要领养子女的;
3、有不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4、没有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监护权的情形;
5、领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6、被领养人为未成年人时,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领养手续的条件包括提交收养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与子女状况证明、健康检查证明,以及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捡拾弃婴报案证明或与被收养人生父母结婚的证明,以确保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收养人的适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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