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拆迁户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和产权归属问题。拆迁户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因房屋类型而异,公摊系数约为10%至25%。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需要缴纳费用并办理产权证,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分析
关于拆迁户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请遵循以下规定:
1. 对于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架空等特殊情况的普通多层住宅楼,公摊系数约为10%至15%;而对于带有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为15%至20%;高层住宅则相对较高,约为20%至25%。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2.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的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用面积所谓的公摊系数,也就是房子的得房率。得房率标准如下:
(1)高层的塔楼住宅(75%——78%),公摊系数为(22%——25%);
(2)高层的板楼住宅(78%——85%);
(3)小高层的板楼住宅(85%——88%);
(4)多层的住宅(88%——95%)得房率=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建筑面积。
二、拆迁户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拆迁户安置房有房产证。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谁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2.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是拆迁安置房分配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应当根据拆迁安置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套数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套数,而建筑面积则是指房屋的总面积。
拆迁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开。拆迁安置房分配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拆迁安置房的公平、公正分配。
拆迁安置房的分摊面积标准是拆迁安置房分配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规范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拆迁户安置房的产权属于谁?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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