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该罪的特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刺探、收买,侵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构成犯罪。行为人应为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明知所获取的信息是国家秘密且故意进行非法获取。如果目的是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则构成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律分析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泄露国家机密的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未说明来源和用途的持有者也将面临相应的刑罚。泄露国家机密的特征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窃取、刺探、收买等行为,其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根据其重要性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本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行为。如果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则构成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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