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购房需满足以下条件:只能购买全新住宅,不能购买二手住宅;获得移民局批准后,可购买全新住宅;外国人不可进行房屋拍卖,新房可拍卖但较罕见;有签证的外国人可购买二手房,但只能自住,且签证到期前三个月需卖掉;现行法律对“外国人”有严格界定。移民澳洲申请时间相对其他国家较短,申请条件较严格,需递交EOI意向申请并获政府邀请,才能递交移民申请。申请人成功后,将获得4年居民签证,商业移民申请人更多。
法律分析
一、澳大利亚移民购房所需条件有哪些?
1. 澳大利亚的外国移民只能购买全新的住宅,不能购买已建成的二手住宅。
2. 在获得澳大利亚移民局(FIRB)批准后,外国移民可以购买澳大利亚全新的住宅。
2、外国人不可进行房屋拍卖,如果是新房可以拍卖,但一般新房拍卖相当少见。
3、虽然澳洲对于外国人买二手房有限制,但是对于买房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
4、有签证的外国人可以买二手房,但是买来的房屋只能做自住用途,不能出租,并且在签证到期前三个月要将这套房产卖掉。
5、现行澳洲的法律条款对“外国人”有着严格的界定,区别如下:外国人是指身在境外,未持有澳洲12个月以上有效的签证。其中包括:非澳洲常住居民、由外国人开设外国资本控股的公司、由外国人开设外国公司控制的信托财产受托人。
二、移民澳洲注意事项
1、移民澳洲的申请时间叫其他国家而言短许多,还有一点经常困扰着移民申请人的就是申请的时间总是漫长,甚至有时候申请都会变成打水漂,没有结果了。
2、政策上方便,澳洲移的一点就是在绿卡的获取上有一定的保障。有的者在国内国外都有自己的生意,如果是长期居住在国外的话,那么国内的份额肯定要舍弃掉。
3、在申请移民澳洲的时候,只要您能够把所需要的材料说清楚的话,一般不用提供证据。这样一来申请的过程就快速很多。而且申请人的范围比较广,不管您是者还是企业的股东甚至是个体经营者都能够进行申请。
4、购房移民拿居留”和“入籍”其实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有的国家政策显示获得永居权后若干年可以申请入籍,但有的国家在购房后,实际上只会给出可长期自由往来的签证,要想继续申请到居留权也未必可以一步到位。
三、澳大利亚买房移民的条件有:
第一阶段,申请获批后,申请人将取得为期4年的居民签证,目前国人申请较多的是商业移民。商业移民能否成功,关键看申请人公司的经营状况、规模,以及个人在公司的职位、拥有的股份等。
第二阶段,根据申请人在澳洲当地的投资经营能力,以取得永久性居留签证。
实际上,对于移民澳洲的政策,已呈现出越来越严的趋势,2012年,澳大利亚颁布移民新政,增加申请程序,所有申请人都需要递交EOI(移民意向)意向申请,获得澳洲政府的邀请后,才可以递交移民申请。此外,移民条件还提高资产的要求:企业家类别由50万澳币(相当于266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0万澳币(425万元人民币),投资者类别由112.5万澳币(595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25万澳币(1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申请者比较年轻,具备一定英语水平和大专文凭以上获得者,则资产可以低于80万澳币(425万元人民币)。
拓展延伸
澳大利亚的买房移民政策主要是指通过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来购买澳大利亚的房产并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移民方式。以下是澳大利亚买房移民的条件:
1.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申请人必须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
2. 购买符合条件房产:申请人需要购买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房产,该房产需符合澳大利亚移民局的要求。
3. 支付购房费用:申请人需要支付购房费用,且该费用需符合澳大利亚移民局的要求。
4. 语言能力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其英语语言能力。
5. 资金来源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其购房资金的来源证明。
6. 配偶和子女:申请人可以携带其配偶和子女一起移民澳大利亚。
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买房移民的条件较为严格,如果您不符合以上条件,则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移民澳大利亚。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澳大利亚买房移民的具体条件,建议您咨询专业移民机构或澳大利亚移民局。
结语
澳大利亚移民购房所需条件及注意事项已经被详细阐述。申请人需要满足澳大利亚移民局(FIRB)批准后,才可以购买澳大利亚全新的住宅。同时,外国人不可进行房屋拍卖,但可以购买二手房,且购买数量没有限制。移民澳洲的申请时间相对较短,但申请条件较为严格。申请人需要递交EOI意向申请并获得澳洲政府的邀请后,才可以递交移民申请。移民条件还提高了资产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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