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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二胎有什么补贴政策

2021-06-05 来源:乌哈旅游

生二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依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

享受条件:

一、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二、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晚育假增加15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医疗费:

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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