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开庭流程如下:
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辩护。
6、宣判。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2、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3、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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