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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偿还债务,合同诈骗罪是否仍将追究?

2023-06-07 来源:乌哈旅游

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被害人原谅可免罚,情节重则判刑。还钱不一定免刑,需具体案情和免起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原谅,则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则还会被判处刑罚。诈骗罪还钱不一定会判刑,要分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需要符合免予起诉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已偿还债务后,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法律效力是否消失?

已偿还债务后,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是否会消失,涉及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债务的偿还并不能自动导致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消失。尽管债务的偿还可能被视为一种善意表现,但合同诈骗罪的追究仍然存在。法律上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是基于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而不仅仅依赖于债务的偿还。因此,即使债务已经偿还,如果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证据,相关法律程序仍会进行,并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债务的偿还并不能免除合同诈骗罪的追究,法律效力仍然存在。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诈骗罪的刑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原谅,可能会免于刑事处罚;而情节较重的则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诈骗罪还钱不一定会判刑,需要具体案件情况,并需符合免予起诉的条件。因此,在法律判决中,对于诈骗罪的处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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