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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起诉婚约财产怎么办?

2021-07-23 来源:乌哈旅游

离婚后又起诉婚约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因为婚约财产本质上属于赠与,当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附条件赠与的行为已生效,没有解除赠与的条件,不需要返还。

一、如何认定赠与不是彩礼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二、婚约财产返还比例依据有哪些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依据:如果男女双方是已经订立了婚约,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男方可以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之前赠与的全部彩礼;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则男方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女方将彩礼退还给自己。

三、解除婚姻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礼金

基于婚约赠与的礼金,婚约解除后有权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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