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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股法律承认吗

2020-03-13 来源:乌哈旅游

技术入股合法。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企业法人,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技术入股形式有哪些?

按公司法的规定,技术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中,大量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一般的作法是干股、成为隐名股东或由其他股东代持,另一种作法是由大股东出资、代在工商中登记你为股东,或者由大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你、并作工商登记。具体有两种形式:

1、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2、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二、技术入股有无比例限制?

技术如故的比例新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投资者出资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技术入股型公司与非技术入股型公司两类。根据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践,技术入股型公司有着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为三层含义:一是该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该公司设立时;必须有技术(包括发明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作价的入股方式;三是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使用作价入股的技术进行生产。在技术入股型公司成立后,技术出资者就转为技术入股股东。技术入股型公司的股东由技术入股股东和其他股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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