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各部门共同合作,建立反制技术措施,共享信息数据,加强用户信息核验,以建立监测识别、封堵和处置网络诈骗的机制。对于受骗者来说,应保留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要删除或毁损证据。对于被限制或暂停服务的情况,受影响者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建立申诉渠道并及时核查。总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分析
结论:看实际情况。解析:如果银行卡确被骗走的,需要及时保留好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要随意删除或者毁损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银行卡被骗走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要删除或毁损相关证据,以免带来风险。国家应统筹负责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共享和用户信息核验,建立监测识别、封堵和处置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时,应告知原因、救济渠道及所需资料,被处置对象可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建立申诉渠道,及时解除措施。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六十九条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六条中国银监会对信用卡业务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有关规定组成检查工作组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应当邀请相关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介绍其信用卡业务总体框架、运营管理模式、重要业务运营系统和重要电子设备管理要求等。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联系收单银行、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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