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买卖合同是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基本前提。
第二,存在瑕疵。权利瑕疵主要体现为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如甲从乙处所购买的房屋上存在第三人丙的抵押权,或者甲从乙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丙。物的瑕疵,即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认定物的瑕疵,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三,瑕疵存在时点。无论是权利瑕疵还是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风险移转之时仍然存在。
第四,买受人对权利瑕疵不明知,买受人就物的瑕疵履行了民法典第620-624条所规定的瑕疵检验通知义务。如果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不成立;如果买受人未依照法律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瑕疵检验通知义务,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得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负有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负有的责任包括:
1.瑕疵担保与运输保护责任
在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对所出售的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享有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在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根本违约责任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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