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43条和第104条规定,原则上技术入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包括技术出资额及其他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表明我国公司股东的权利采取资额主义,而不是人数主义,这不同于合作社社员行使权利的一人一票原则。
从权利性质出发,技术入股股东权利系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权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权性质的分取红利和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社员权,即社团法人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所以这种股权不是由一个出资者所独享的,而是由多数出资者所共享的(一人公司应视为是立法的例外状况)。
按公司法的理论,从权利行使目的出发,技术入股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如何处理股东撤资退出
股东撤资退出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股权转让;
2、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前者如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有限公司股权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定义来看,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不能直接认定是财产,从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来看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司法解释中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显然,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一方对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不是公司股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离婚时,对于股权也不认定属于共同财产,但对于出资额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不是简单的份额问题,会衍生出诸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公司法领域;而出资额则非常明确,可以简单理解为一方的经营投资收益。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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