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声明公告之日起生效。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当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由相应流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由法律创设的权利,先天具有区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诸多特点,从取得、运用到救济,无不有着公权力的深深烙印。
具体到专利权领域,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专利审查程序的结束,无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作出受理、审查、授权、驳回等行政决定。
一、撤回专利申请以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并强调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局若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予以审查合格,则专利审查程序终止。若撤回时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律对撤回声明也有一定限制:在规定的中止程序期间,申请人不能撤回其专利申请。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
(二)放弃专利权声明
专利申请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同样,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放弃是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原因之一。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同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样,放弃专利权需要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对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放弃专利权声明审查合格后,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同样,在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专利权人不能放弃专利权。
综上所述,撤回专利申请与放弃专利权是在专利申请及维持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可以产生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维持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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