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违反《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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