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期间质物所生孳息由谁收取
1、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的,则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存单质押孳息处理方式有哪些
1、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三、法院对的抵押、质押财产保全是否影响优先受偿权
1、不影响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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