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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2021-03-27 来源:乌哈旅游

一、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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