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产给已婚女儿并加上女儿名字的行为属于房屋赠与,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父母可以签订赠与合同,明确房产只赠与女儿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损赔偿、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的财产、个人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父母买房可以加已婚女儿的名字。
父母将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赠给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为,也属于房屋赠与行为。
因房屋赠与属房地产交易,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权利人确实要加子女名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先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约定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房产证加女儿名字
房产证加女儿名字需要的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首先需要携带户口本或者未成年人的出生证、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会具受理审核材料。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完成登记,会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办理加名字时,要根据房屋评估的价格,缴纳相应的契税。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怎样和女婿没关系
父母怎么给已婚女儿买房跟女婿没关系。父母给女儿买房的,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女儿一个人。这样,此房产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父母将房产赠与已婚女儿,可以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和缴纳相关税款来实现。办理过程中,需准备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等资料,并与女儿共同申请登记。此举不涉及女婿的权益,因为赠与合同明确将房产赠与女儿个人。根据我国民法典,此房产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