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审核合同内容,确保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条款语义清晰,不会产生歧义;
3、最好签订书面合同,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一、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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